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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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
陳軾霖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屏桑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就同一內容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前已有聲請並經裁定准許者,若嗣後再為聲請,顯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桑屏 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嗣由新北地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送達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憑。聲請人再以同一意思表示內容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為重複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