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品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