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被告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執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洽,尚有繼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15日16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被告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執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洽,尚有繼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15日16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