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陳福來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英
法官陳福來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