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三八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