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8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680號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40,080元【(10,343元×12月-108元)×10年=1,24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