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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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黃雪蓮 債務人 林顏江美 債務人 林佳蓉 債務人 林暉祥 債務人 林大為
一、債務人除林佳蓉、林暉祥、林大為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煌益 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林顏江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