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張佳慧 被告 林修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