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黃世勛
王亮秋謝阿絹陳幼 黃財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周健右 被告 張國隆
潘國輝 吳信正 吳信宗 上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付彰化縣鹿港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下列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
一、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之事件。二、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三、其他適宜調解之民事事件。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但調解委員會於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將該事件函送法院,續行訴訟程序。第1項裁定不得抗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對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有分割之爭執,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件,現繫屬本院第一審審理中。其中當事人被告提出移由彰化縣鹿港鎮調解委員會幫忙調解之建議,本院審酌案情核認容有助益,爰據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若調解委員會於法定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因原告已提出分割方案,本院即送請製圖。被告欲有其他主張之方案提出,亦應於調解不成立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並應聲明願繳納製圖費用,逾期未提出,本院即視為無其他方案提出,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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