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 葉羲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逸豐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逸豐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背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正皓科技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陳逸豐,且陳益豐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之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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