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 余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63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萬國電器工│合作金庫商│107年2月26日│107年5月5日│141,750元│ZR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仁愛│││││││公司賴吳│分行│││││││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