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丙○○○之家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具上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