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參公克、大麻煙(驗餘淨重零‧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大麻煙,安非他命係毒品,屬違禁物,係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被查獲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有主文所示大麻煙及安非他命扣案可稽,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可按。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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