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肆仟叁佰零肆元(算式:美金24565.81元原告於民國98年4月9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33.962=83430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