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靖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0、2357、2762、3100、3410、3488、3671、4394、47
03、5263、5628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7749、71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12、2939、54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靖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謝靖騰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處,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砲」之成年人,以此方式幫助該人從事詐欺犯行。嗣該人於取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及詐騙方式與附表所示之告訴(被害)人聯繫,並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附表所示之告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謝靖騰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嗣因告訴(被害)人事後察覺遭詐騙報警,而查獲上情。
貳、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㈠被告謝靖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85頁、第19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 蔡宏德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290號卷第37至40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 林哲毅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394號卷第17至19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 陳怡如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263號卷第27至32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 張靜儀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357號卷第15至16頁)。
㈥證人即告訴人 林義峰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671號卷第117至118頁)。
㈦證人即被害人 林世曄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88號卷第25至28頁)。
㈧證人即告訴人 李春生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703號卷第17至19頁)。
㈨證人即告訴人 李淑娟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100號卷第9至11頁)。
㈩證人即告訴人 巴慧蘭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10號卷第69至75頁)。
證人即告訴人 何素旻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628號卷第11至17頁、第19至20頁)。
證人即被害人 吳岱恩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290號卷第75至77頁)。
證人即告訴人 黃柏誠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762號卷第9至11頁)。
證人 廖冠榮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749號卷第35至36頁)。
證人即告訴人 劉達 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118號卷第9至11頁)。
證人即告訴人 丁菱怡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812號卷第38至42頁)。
證人即告訴人 蔡騏羽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39號卷一第121至123頁)。
證人即告訴人 劉嘉君 於警詢時之證述(偵5420號卷第29至33頁)。
二、書證部分:㈠告訴人蔡宏德提出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偵2290號卷第55頁、第59頁、第61至69頁)。
㈡告訴人林哲毅提出之存款帳戶查詢結果(偵4394號卷第43頁)。
㈢告訴人陳怡如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whatsapp對話紀錄(偵5263號卷第54頁、第62至70頁)。
㈣告訴人張靜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結果(偵2357號卷第17頁、第25頁)。
㈤告訴人林義峰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下載、LINE對話紀錄(偵3671號卷第123頁、第126至127頁)。
㈥證人林世曄提出之臺幣轉帳交易結果(偵3488號卷第59頁)。
㈦告訴人李春生提出之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影本、匯出匯款憑證(偵4703號卷第23至24頁、第29頁)。
㈧告訴人李淑娟提出之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客戶收執聯(偵3100號卷第13至17頁)。
㈨告訴人巴慧蘭提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新臺
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3410號卷第261至275頁、第279頁)。
㈩告訴人何素旻提出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5628號卷第47至51頁)。
證人吳岱恩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影本、臺幣轉帳交易結
果、LINE對話紀錄(偵2290號卷第99頁、第101頁、第113至131頁)。
告訴人黃柏誠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2762號卷第43頁、第47至51頁)。
證人廖冠榮提出之轉帳交易結果、LINE對話紀錄(偵7749號
卷第52至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瑞芳分局
吉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證人廖冠榮)(偵7749號卷第55至71頁、第7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 劉達謚 )(偵7118號卷第25至51頁)。
告訴人劉達謚提出之客戶收執聯、LINE暱稱「Mika」帳號頭貼截圖(偵7118號卷第61頁、第9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丁菱怡)(偵2812號卷第35頁、第43至53頁、第66至96頁)。
告訴人丁菱怡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暱稱「天富金
融理財-客服」、「世鴻」、「 奕彰 」等帳號頭貼截圖(偵2812號卷第58頁、第64至65頁)。
告訴人蔡騏羽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2939號卷二第1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蔡騏羽)(偵2939號卷二第127頁、第139至157頁)。
告訴人劉嘉君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5420號卷第99頁)。
被告謝靖騰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229
0號卷第19至3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
224839185108號函暨被告謝靖騰之交易明細、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掛失紀錄、存款餘額資料各1份(本院卷第135至165頁)。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靖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提供其本人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幫助洗錢,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謝靖騰率爾將其本人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助長詐欺犯罪之風氣,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徒增告訴(被害)人追償、救濟困難,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及不易追查贓款之流向,並造成告訴(被害)人共17人受有財產損害,且未與告訴(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認犯行,除本件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在工地做雜工,收入不固定,未婚,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之敘明: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而有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又被告所提供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未據扣案,而該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及檢察官姜智仁、陳淑蓉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蔡宏德詐騙集團成員於108年11月中旬某日,以交友軟體WOOTAL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宏德佯稱:介紹「JunJun」代渠操作賭博網站投資,使告訴人蔡宏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8日17時31分許3萬元2林哲毅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底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哲毅佯稱:加入投資群組,有老師帶渠等投資網站購買虛擬貨幣,使告訴人林哲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09年12月8日19時4分許②109年12月8日19時6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3陳怡如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底某日,以交友平台向告訴人陳怡如佯稱:教渠如何投資外匯賺錢,至比特幣交易平台投資,使告訴人陳怡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10萬元4張靜儀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前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張靜儀佯稱:推薦渠至投資平台投資,使告訴人張靜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09年12月8日22時19分許②109年12月8日22時20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5林義峰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義峰謊稱:介紹渠加入投資網站投資外幣匯率,使告訴人林義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9日9時37分許16萬元6林世曄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3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世曄佯稱:推薦渠至投資平台購買外匯賺取價差,使被害人林世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9日23時23分許9萬元7李春生曄於109年11月10日,以交友軟體Pairs向告訴人李春生佯稱:下載MetaTrader5APP投資可獲利,使告訴人李春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10日13時50分許35萬2,000元8李淑娟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前某日,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可以兼差之不實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李淑娟佯稱:要介紹操作老師與渠聯絡,投資美金,使告訴人李淑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10日14時31分許5萬元9巴慧蘭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巴慧蘭佯稱:推薦渠至投資平台買賣外匯,使告訴人巴慧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10日15時5分許56萬4,180元10何素旻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某日,在投資網站上刊登不實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何素旻佯稱:可以帶渠一起賺錢,提供投資網站教渠如何投資,使告訴人何素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10日16時8分許2萬元11吳岱恩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5日,以社交軟體PAKTOR、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吳岱恩佯稱:要渠至投資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使被害人吳岱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10日18時42分許1萬5,000元12黃柏誠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前某日,在投資網站上刊登以5,000元投資成本,可獲利30萬7,000元之不實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柏誠佯稱:要先支付操盤成本9萬元取密碼,使告訴人黃柏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09年12月10日19時46分許②109年12月10日19時49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13廖冠榮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中旬某日,在投資網站上刊登不實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廖冠榮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使被害人廖冠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10年11月24日12時12分許②110年11月24日12時13分許①3萬元②2萬3,096元14劉達謚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劉達謚佯稱:以OANDA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使告訴人劉達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9日12時許30萬元15丁菱怡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丁菱怡佯稱:加入理財平台網站會員投資外匯獲利,使告訴人丁菱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2月8日17時56分許10萬元16蔡騏羽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初某日,在「樂逗代銷商城」網頁張貼不實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蔡騏羽佯稱:可藉投資虛擬點數賺錢獲利,使告訴人蔡騏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09年11月24日13時39分許3,225元17劉嘉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某日,以交友軟體PARTYING、通訊軟體WHATSAPP向告訴人劉嘉君佯稱:以投資軟體匯款可獲利,使告訴人劉嘉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①109年12月8日16時22分許②109年12月8日19時40分許①10萬元②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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