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號異議人 王茲綿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陳炎山 (即 陳春木 之限定繼承人)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