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三○、五一四一號、五六三五號)及移三一九九號、六二五二、四○○七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
九三九、一一七一一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三、三六
三二、二六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洗髮乳伍拾捌瓶、沐浴乳壹瓶均沒收。
乙○○無罪。
事實
一、甲○○為設於台北市○○區○○街○○○號一樓伯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穎公司)負責人,經營化妝品、清潔用品批發業等業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DOVE」、「多芬」與「DOVE(Label)」等商標圖樣業經荷蘭商丁○○○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准使用於洗髮劑、洗髮乳與沐浴乳等商品上,尚在專用期間內,並授權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使用。詎其明知其自民國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止,向丙○○所購入之多芬乳霜洗髮乳、多芬乳霜沐浴乳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二月間止,連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賣予 許文彬 、乙○○等人。 嗣為警 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經警循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晚八時二十五分許,在台北市○○區○○街○○○號一樓伯穎公司所在地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前開商標之多芬乳霜洗髮乳五十八瓶與多芬乳霜沐浴乳一瓶。
二、案經丁○○○公司告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案審理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向丙○○進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並於九十年九月至九十一年七月間,連續販賣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其不知其所販賣之多芬商品為仿冒品等語。經查:
(一)被告 宋佳 係設於台北市○○區○○街○○○號一樓伯穎公司負責人,經營化妝品、清潔用品批發業等業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DOVE」、「多芬」與「DOVE(Label)」等商標圖樣業經荷蘭商丁○○○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准使用於洗髮劑、洗髮乳與沐浴乳等商品上,尚在專用期間內,並授權告訴人丁○○○公司使用;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止,向丙○○所購入多芬乳霜洗髮乳、多芬乳霜沐浴乳(告訴人公司鑑定為仿冒品)後,自九十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止,連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賣予乙○○、許文彬等人等情,業據被告甲○○坦白承認,核與許文彬、乙○○、 卓明禎陳俊忠陳冠華 所述相符。而卓明禎販賣予 詹飛龍 ,陳俊忠販賣予 陳寬裕姚淑品張正 富、 張正容 ,陳冠華販賣予 葉振豐鄧華聲 後,葉振豐、鄧華聲分別販賣予 李炯哲吳靜華吳靜美許耿祥 輾轉販賣予 簡文亮 ,嗣為警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查獲等情,亦據詹飛龍、陳寬裕、姚淑品、 張正富 、張正容、李炯哲、吳靜美、吳靜華陳述明確,核與告訴人指述相符,且有現場照片數張附卷可稽,並有查獲之乳霜沐浴乳、洗髮乳扣案可證。
(二)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告訴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期間內使用於附表一所載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三紙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多芬乳霜沐浴乳、洗髮乳,經告訴人公司鑑定,認為均非告訴人公司所生產,亦有鑑定報告附卷可稽。
(三)被告甲○○雖否認所販賣之多芬商品為仿冒品等語,惟查:
1、被告甲○○曾因販賣仿冒多芬沐浴乳為告訴人查獲,並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簽立聲明書,表示不再販賣仿冒「多芬」商標之產品,有切結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甲○○自此已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多芬」商標之產品。然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仿冒之多芬產品係九十年十、十一月至九十一年間,向丙○○進貨(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偵查卷第七三頁);且卓明禎、被告乙○○分別陳稱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九十一年一月向被告甲○○進貨;而被告 宋伯穎 係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為警在其設於台北市○○區○○街○○○號一樓伯穎公司查獲其持有仿冒之多芬洗髮乳、沐浴乳,足以證明被告甲○○明知其販賣之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係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
2、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其本來向告訴人公司買多芬產品,價格約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元至一百七十五元,後來因為丙○○的貨比較便宜,約一百五十元至一百五十五元間,才跟他買;且丙○○說這些貨是從丁○○○的代工廠流出來等語(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四一號偵查卷第七一頁)。既然被告甲○○經丙○○告知其貨品是代工廠流出來,顯然明知該產品所使用之商標未經告訴人授權;且該貨品之價格亦低於正常進貨管道,亦足認其明知所販賣之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係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
3、再者,被告甲○○向丙○○購入多芬商品時,丙○○雖曾交付有統一發票,有統一發票影本二紙附卷可參。然查開立該發票者分別為金日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捷輝利企業有限公司,均與出賣人丙○○之身分不符,顯與交易常情不符,益證被告甲○○知悉其購買之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來源可疑,係仿冒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所辯不足採信,其有事實欄所述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甲○○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係犯商標法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及被告甲○○販賣予許耿祥部分,雖未經檢察官予以起訴,惟此等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手段、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數量非少,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營業損失及妨礙社會交易秩序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洗髮乳五十八瓶、沐浴乳一瓶係被告甲○○持有、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貳、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彩新百貨行之負責人,從事化妝品、清潔用品等之買賣業務,其明知向被告甲○○所購入之多芬乳霜洗髮乳、多芬乳霜沐浴乳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竟基於概括犯意,未經丁○○○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在其所經營之彩新百貨行,連續多次陳列並販賣仿冒前開商標之多芬乳霜洗髮乳、多芬乳霜沐浴乳等商品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多芬乳霜洗髮乳七瓶、沐浴乳十九瓶。因認被告乙○○涉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如果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次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罪,係以明知所販賣者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為其成立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其所販賣者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即不成立該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有違反商標法犯行,主要係以告訴人之指述、證人 林泗洲 之證詞、告訴人提出「DOVE」、「多芬」與「DOVE(Label)」等商標註冊證影本三紙、鑑定報告二份、扣案仿冒告訴人前開商標之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九十一年一月至三月間販賣扣案仿冒告訴人前開商標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惟堅決否認有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其向被告甲○○進多芬的產品僅有一次,不知向被告甲○○所購入之多芬乳霜沐浴乳、洗髮乳等商品係仿冒品;不知道其店內於七月份還在賣仿冒的多芬產品等語。經查:
(一)被告乙○○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彩新百貨行之負責人,從事化妝品、清潔用品等之買賣業務,其於九十一年一月間向被告甲○○購入多芬乳霜洗髮乳、多芬乳霜沐浴乳(經告訴人公司鑑定為仿冒品)後,至九十一年三月間止,在其店面連續販賣上開多芬乳霜洗髮乳、沐浴乳予不特定人等情,業據被告乙○○坦白承認,核與被告甲○○所述相符。嗣被告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上址為警查獲涉嫌販賣等情,亦據其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指述相符,且有現場照片三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多芬乳霜沐浴乳十九瓶、多芬乳霜洗髮乳七瓶扣案可證。
(二)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告訴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並取得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期間內使用於附表所載之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三紙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多芬乳霜沐浴乳十九瓶、多芬乳霜洗髮乳七瓶,經告訴人公司鑑定,認為均非告訴人公司所生產,亦有鑑定報告一紙附卷可稽。
(三)訊據被告乙○○供稱;其於九十一年一月間,以每瓶一百七十五元之價格向被告甲○○購買多芬乳霜沐浴乳二打、洗髮乳一打(經告訴人公司鑑定為仿冒品),被告甲○○稱係寶僑公司(應係丁○○○公司之誤)原裝(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偵查卷第三九頁),核與被告甲○○所述相符(見上開偵查卷第四二頁),故被告甲○○並未告知被告乙○○其所販賣之多芬商品係仿冒品。而被告乙○○所販賣之仿冒多芬產品經送鑑定雖與正品有香味、PH值、黏度、瓶子形狀、瓶子外字體印刷之差別,然以具有普通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尚難認為由香味及瓶子外觀分辨得出何者為真品何者為仿冒品,縱使被告乙○○以從事化妝品、清潔用品等之賣賣業務為業,然商品種類、品牌眾多,被告乙○○亦非當然能分辨出真品或仿冒品。是被告乙○○主觀上是否知悉所販賣之多芬商品是仿冒品,即有可疑。
(四)公訴人雖指出被告乙○○於為警查獲後仍然再其店內繼續販賣仿冒之多芬商品,而認其應知所販賣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無疑。然查此部分之多芬商品並未扣案,而告訴人提出之統一發票、鑑定報告並不能證明被告乙○○確有販賣此仿冒商品。至於證人即被告乙○○之夫林泗洲雖證稱: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彩新百貨行內為警查獲之多芬乳霜洗髮乳與沐浴乳等商品均為舊包裝,嗣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又向被告甲○○購進新包裝之多芬乳霜洗髮乳與沐浴乳等商品,至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店內所陳列之舊包裝多芬商品可能為客戶拿回店裡退貨,再予陳列供其他客人購買等語。然證人林泗洲於偵查中亦證稱:「(之前向宋進的貨是仿冒品,為何又再向他進貨?)因為告訴人來查時是舊包裝,所以再進新包裝舊沒問題,而且宋說這是向賣場購得的,並保證沒問題」、「(侯知否你在七、八月又跟宋進貨?)進貨是店長負責,侯只管帳。目前宋還沒來結帳」(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卷第
八七、八八頁)。是縱使彩新百貨行內有再販賣仿冒多芬商標之商品,亦非被告乙○○所進之商品,尚難認定被告乙○○知悉所販賣之多芬商品是仿冒品。
五、綜上所述,對於被告乙○○是否認識其所販賣之商品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犯行。依照前開說明,即不能認為被告乙○○有罪,而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一│DOVE│一二七六六九│人體用皂、香皂、│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藥皂、洗髮乳、潤│至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髮乳、乳霜皂、沐│││││浴乳、洗面皂、洗│││││面乳、洗浴泡劑、│││││浴鹽│├──┼────┼──────┼────────┼────────────│二│多芬│五七四一一○│肥皂、香皂、藥皂│自八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洗面皂(乳)、│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洗衣洗髮劑、潤髮│││││劑、衣物柔軟劑、│││││漂白去污粉(劑)│├──┼────┼──────┼────────┼────────────│三│DOVE│六五六七四七│人體用皂、香皂、│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Label)││藥皂、洗髮乳、潤│至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髮乳、乳霜皂、沐│││││浴乳、洗面皂、洗│││││面乳、洗浴泡劑、│││││浴鹽│└──┴────┴──────┴────────┴────────────附表二:
┌──┬──────┬────┬─────┬──────┬──────┐│編號│販賣時間│販賣對象│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商品│├──┼──────┼────┼─────┼──────┼──────┤│一│九十年九月起│許文彬│九十一年一│台北市士林區│洗髮乳四十瓶│││至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文林路一○一│、沐浴乳十九│││間止│││巷八號│瓶(許文彬持│││││││有)│├──┼──────┼────┼─────┼──────┼──────┤│二│九十一年一月│乙○○│九十一年三│台北市大同區│洗髮乳七瓶、│││中旬││月二十六日│重慶北路一段│沐浴乳十九瓶││││││二一號一樓│(乙○○持有│││││││)│├──┼──────┼────┼─────┼──────┼──────┤│三│九十年十一月│卓明禎│九十一年二│桃園縣楊梅鎮│沐浴乳十瓶(│││初││月四日│大模街一○九│詹飛龍持有)││││││號││├──┼──────┼────┼─────┼──────┼──────┤│四│九十年八、九│陳俊忠│九十年十二│台中縣大里市│沐浴乳四十瓶│││月間││月十二日│中興路一段一│(陳寬裕持有││││││八五號│)││││├─────┼──────┼──────┤││││九十年十二│彰化縣伸港鄉│沐浴乳四十一│││││月十二日│新港村中山路│瓶(姚淑品持││││││五八號│有)││││├─────┼──────┼──────┤││││九十年十二│彰化縣員 林鎮 │沐浴乳十九瓶│││││月四日│ 員集路 二段五│、洗髮乳三十││││││一三號│瓶(張正富持││││├─────┼──────┼──────┤││││九十年十二│彰化縣彰化市│沐浴乳一百一│││││月四日│中興路一八七│十五瓶(張正││││││號│ 容持有 )│├──┼──────┼────┼─────┼──────┼──────┤│五│九十年九月間│陳冠華│九十一年二│台北縣新莊市│沐浴乳十五瓶│││││月六日│富國路三一號│(李炯哲持有│││││││)││││├─────┼──────┼──────┤││││九十一年四│台北縣永和市│洗髮乳十六瓶│││││月二十九日│永利路九號│(吳靜華持有│││││││)││││├─────┼──────┼──────┤││││九十一年四│台北縣中和市│洗髮乳二十六│││││月二十九日│宜安路七七號│瓶、沐浴乳一│││││││瓶(吳靜美持│││││││有)│├──┼──────┼────┼─────┼──────┼──────┤│六│九十一年二月│許耿祥│九十一年十│台北縣中和市│沐浴乳六瓶(│││八日││二月十八日│連城路二六八│簡文亮持有)││││││號十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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