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5號債權人 張黎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素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依其他法律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9年7
月24日」?㈣票據號碼CH657477、CH657479、CH657480、CH0000000張
本票無發票日記載,為無效票,請敘明就系爭債權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就系爭債權依據其他法律關係請求,如:借款、貨款,請陳明並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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