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胡陳玉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 賢哲 台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109年12月15日19,037元AC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