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中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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