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陳仁政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之 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清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 陳仁德 、 陳萬福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