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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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563號

原告 李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玥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原告於其民事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144,04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但原告民事訴之聲明被告追加狀上訴之聲明合計金額為108,030元(72,020元+36,010元=108,030元),依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正確一致之訴訟標的金額與訴之聲明,並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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