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5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全體繼承人名冊」(載明全體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聲請人應將附件之「全體繼承人名冊」完整填載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清冊(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等證明文件)陳報到院。
三、提出被繼承人丙○○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勿有遺漏)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聲請人應將附件「繼承系統表」完整填載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四、陳報聲請人甲○○係於何年何月何日知悉其得繼承?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