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0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082號聲請人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蕙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30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1月26日│36,789元│IH0000000│││││份有限公司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