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715號債權人裕國豐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慧芬 、 高金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慧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