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因受刑人另有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99890號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