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世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數位春池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零玖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壹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仟零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