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伯壽法官楊佩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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