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債權人富麗前程第五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紹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淇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章。
一、請提出張淇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張淇鈞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10樓」。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張淇鈞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