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楊珉或 蔣珉 (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客戶欠費催繳函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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