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霖佑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霖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霖佑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2日邀同被告丙○○、丁○○、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霖佑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一切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具約定書、保證書交原告收執,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㈡、被告霖佑公司自92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共計
557萬元(各筆借款之本金及借款期間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霖佑公司對上開借款,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原告本金共3,239,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償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6條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影本各4份、增補條款約定書與保證書影本各2紙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靜琪
法?官鍾啟煌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單位:新台幣)│├──┬───────┬───────┬────────┬─────┬─────────────────┬────────┤││││利息計│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利率│借款期間││編號│原借金額│尚欠本金││├────────┬────────┤│││││算期間│(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10%│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1,500,000元│628,186元│自民國95年1月28│5.12%│自95年2月28日起│自95年8月28日起│自92年11月27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8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7日止│├──┼───────┼───────┼────────┼─────┼────────┼────────┼────────┤│2│1,285,000元│991,724元│自民國95年1月13│5.07%│自95年2月13日起│自95年8月13日起│自94年1月12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8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至99年1月12日止│├──┼───────┼───────┼────────┼─────┼────────┼────────┼────────┤│3│1,500,000元│628,186元│自民國95年1月28│5.12%│自95年2月28日起│自95年8月28日起│自92年11月27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8月27日止│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7日止│├──┼───────┼───────┼────────┼─────┼────────┼────────┼────────┤│4│1,285,000元│991,724元│自民國95年1月13│5.07%│自95年2月13日起│自95年8月13日起│自94年1月12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5年8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至99年1月12日止│├──┼───────┼───────┼────────┴─────┴────────┴────────┴────────┤│合計│5,570,000元│3,239,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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