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志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志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無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沈志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月27日刑鑑字第1040002277號鑑定書可參,足認上開槍枝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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