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壢簡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德夫(DODEVSKIALEKSANDAR,馬其頓籍)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德夫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杜德夫與丙○○前係男女朋友,丙○○與杜德夫於交往期間產下一女,雙方嗣因該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案件爭訟中。緣杜德夫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晚間9時17分許,因至丙○○所經營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街○○號之「愛絲琳創意婚禮公司」,要求丙○○允許其探視未成年子女未果,故在上揭「愛絲琳創意婚禮公司」營業期間而為不特定人均得自由進出之狀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營業櫃檯前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以「dirty」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語詞,出言辱罵丙○○,使丙○○名譽受損;丙○○之胞兄乙○○、胞弟甲○○於獲知杜德夫前往上開「愛絲琳創意婚禮公司」後,隨即亦前往該店,並與杜德夫發生口角爭執,杜德夫詎承前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接續以「pussy」出言辱罵乙○○,再以「so
nofbitch」出言辱罵丙○○、乙○○、甲○○,又以「Fucking」出言辱罵甲○○,復以「很髒」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語詞,出言辱罵丙○○,分別使丙○○、乙○○、甲○○名譽受損。案經丙○○、乙○○、甲○○訴由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 杜德夫固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丙○○、乙○○、甲○○等人因其與告訴人丙○○間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官司發生爭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僅以其與告訴人丙○○得聽到之音量,對告訴人丙○○說「dirtyliar」,此僅為私密對話而非公然狀態,且伊並無侮辱之意思;伊雖有說「pussy」,惟伊並非針對任何人;伊並未說「sonofbitch」、「Fucking」、「很髒」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與告訴人丙○○、乙○○、甲○○等人因其與告訴人丙○○間育有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官司發生爭執,被告接續以上開言詞出言辱罵告訴人丙○○、乙○○、甲○○等事實,迭據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被告對我罵「你很髒」、「sonofbitch」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32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24頁、第33至34頁】;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辱罵我「Fuck」、「sonofbitch」等語(見偵卷第24頁、第33至34頁);證人即告訴人 李正方 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辱罵我「sonofbitch」等語明確(見偵卷第34頁),且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查明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55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被告空言辯稱其未辱稱「son
ofbitch」、「Fucking」、「很髒」云云,洵不足採。
㈡又按公然侮辱罪規定「公然」之構成要件,乃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案發當時告訴人丙○○所經營之上開「愛絲琳創意婚禮公司」尚在營業中,且有其他員工在場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本院訊問時指訴綦詳(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且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存卷可考(見偵卷第9頁),復與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一開始除丙○○在店內外,在場另有一名穿著深色上衣之女子,畫面52秒有二名女子進入該店內;畫面54秒杜德夫走入店裡,並開始與店內之丙○○發生爭執;畫面2分44秒至2分52秒,杜德夫對丙○○辱稱「Don'tbealiar,Don'tbeadirty,dirty...dirtyliar」乙情互核相符(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足見被告於前揭時、地出言辱罵告訴人丙○○「dirty」等語之際,係處在一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而符合「公然」之要件,應堪認定。被告固辯稱:伊僅以其與告訴人丙○○得聽到之音量,對告訴人丙○○說「dirtyliar」,此僅為私密對話而非公然狀態云云。惟查,卷附告訴人丙○○所提供之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中之「合併監視器乙○○頭髮像女生辱罵我髒」檔案,攝得被告獨自前往告訴人丙○○所開設之「愛絲琳創意婚禮公司」內與告訴人丙○○發生爭執後,告訴人乙○○、甲○○嗣亦進入上址與被告引發衝突,迄至警察據報到現場處理之始末,而經本院勘驗該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直到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丙○○「dirty」等語時,被告僅與告訴人丙○○進行對話,其等間雖有言語上之爭執,惟其爭執並未若被告嗣與告訴人乙○○、甲○○所發生之衝突顯著,雙方亦無明顯提高音量之情,然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卻仍能清楚攝錄被告確實有對告訴人丙○○出言稱:「Don'tbealiar,Don'tbeadirty,dirty...dirtyliar」等語,堪認上開對話顯非屬僅被告與告訴人丙○○得聽聞之私密對話,而已達處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被告辯稱此僅為私密對話而非公然狀態云云,委不足採。
㈢被告雖復辯稱:伊雖有說「pussy」,惟伊並非針對任何人云云。然查,卷附告訴人丙○○所提供之「00000000_21145
5」檔案雖未攝得被告於該檔案畫面1分10秒至1分11秒處,係對何人辱稱「pussy」,惟經勾稽比對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即「合併監視器乙○○頭髮像女生辱罵我髒」檔案後,可知被告於「合併監視器乙○○頭髮像女生辱罵我髒」檔案畫面6分4秒處口出「可以可以可以」等語後,即與告訴人乙○○發生爭執,兩人因而呈現面面相覷之狀態,被告旋即於同檔案畫面6分8秒處出言辱罵「pussy」,是被告既係於該檔案畫面6分4秒處即與告訴人乙○○呈現面面相覷之狀態,則衡情應可推論被告於同檔案畫面6分8秒處即「00000000_211455」檔案畫面1分10秒至1分11秒處出言辱罵「pussy」之對象理應為與其甫呈面對面狀態之告訴人乙○○至為明灼,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殊難信為實。
㈣再按侮辱係指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如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予以他人輕蔑、諷刺者,即足當之,而被告分別以「dirty」、「pussy」、「sonofbitch」、「Fucking」、「很髒」等字語加諸告訴人丙○○、乙○○、甲○○,亦屬對於人格特質所為之攻擊性言論,且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顯係出於侮辱之意甚明,被告空言辯稱其並無侮辱之意思,核屬飾卸之詞,未足採信。
㈤綜上,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侮辱告訴人丙○○、乙○○、甲○○,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告訴人丙○○與被告於交往期0生下一女,雙方嗣憾因感情生變,為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對簿公堂,被告詎未能妥善理性解決彼此間之糾紛,反率以穢語公然侮辱告訴人
3人,貶損告訴人3人之名譽、人格,顯欠缺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且諒其斯時係為要求告訴人丙○○允許其探視未成年子女未果,方一時情緒激動未能克制己身言行,其心始非純為惡意攻訐告訴人3人乙節,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暨告訴人等堅不願與被告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