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99號聲請人 陳頌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 陳李月雲 死亡之說明,並得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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