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92號聲請人 蔣東海 聲請人 蔣世秦
蔣承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涵
蔣世秦聲請人 蔣世崇 上列蔣世秦、蔣承翰、蔣世崇共同聲請人 蔣世偉
蔣允恩 聲請人 蔣可歆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被繼承人 蔣雲桐 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蔣雲桐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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