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勝發 住雲林縣四湖鄉○○村○○00○0號法定代理人 劉心德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本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