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60號聲請人第一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奉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人第一醫院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陳焄宗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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