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羅慧敏 被告 高吉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6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