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嘉麒┌─────────────────────────────────────────────┐│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岳洺 蔡秋來 │92年1月20日│92年7月12日│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