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親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雨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姵苡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