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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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京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京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京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