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08號

原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被告 曾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21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共29.05㎡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8,200/㎡=238,210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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