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最亨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茵 被上訴人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第262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
2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備位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82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嗣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撤回該部分備位上訴聲明,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先位之訴部分:⒈緣兩造於106年5月21日針對冷凍花枝簽立買賣契約(下稱
系爭買賣契約),又兩造針對前開買賣契約,總價金為1,406,042元,然被上訴人於締約時,即有不履約之惡意,以致後續履約階段,存有故意違約情形。亦即:
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原料貨品,依照業界習慣,通常都是去除
冰水後之重量為標準,然被上訴人故意惡意將貨物冰凍且參雜冰水,導致有嚴重重量不足之情事,有雙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此項瑕疵合意退費重6%之價金。又被上訴人宣稱原料一箱10.5公斤,然僅10公斤,有短少0.5公斤之情形,有269箱,此虛報部分被上訴人亦須退費。
被上訴人不顧消費者權益,竟提供腐敗剝皮花枝,置上訴人
商譽與消費者權益不顧。亦即所提供剝皮花枝有品質低劣情形,蓋正常花枝顏色雪白,然被上訴人提供者為泛紅腐敗之花枝,此項瑕疵,業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調後,雙方合意,被上訴人將該花枝取回,並且承諾退費。又針對原料瑕疵部分,雙方合意1公斤為160元,退貨兩箱10公斤。
⒉按「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
同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經查,被上訴人針對貨品有重量嚴重不足情形,即有虛報情形,雙方既經合意協商退費重量6%之金額,雙方須受拘束該協商退款,計算如下:
虛報部分:
①應退公斤數:
⑴6,793公斤0.06=407.58公斤(雙方合意退6%)⑵269箱0.5公斤=134.5公斤(原料短少虛報)總共
407.58+134.5=542.08公斤。②每公斤原料145元+每公斤運費22.76=167.76元。
③應退款額:542.08公斤167.76元=90,939元。
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①剝皮花枝608.8公斤。
②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229.76元。
③應退價額608.8公斤×229.76元=126,063元。
原料退貨部分:
①原料退貨公斤數20公斤。
②退貨合意每公斤價額160元。
③應退價額3,200元。
總計應退價額為90,939元+126,063元+3,200=220,202元。
㈡、備位之訴部分:⒈倘鈞院認該協商紀錄不存在,則依契約法則,負損害賠償責任:
虛報部分:
此部分有民法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主張,上訴人應能主張民法第227條、354條、359條,請求損害賠償如下:
①269箱0.5公斤=134.5公斤(原料短少虛報數)②每公斤原料價額145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167.76元。
③應退款額:134.5公斤167.76元=22,563元。
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①剝皮花枝608.8公斤。
②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229.
76元。③應退價核608.8公斤×229.76元=126,063元。
原料退貨部分:
①原料退貨20公斤。
②退貨合意每公斤價額160元。
③應退價額3,200元。
計應退價額為126,063元+3,200元=151,826元。
㈢、對於被上訴人抗辯所為之陳述:⒈本件買賣契約確實成立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祥之間,證人 秦翊勝 僅是被上訴人調貨之源頭。
⒉證人秦翊勝之證述可見其確實扮演兩造溝通之橋樑,亦曾代表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洽談賠償事宜。
㈣、聲明:⒈先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0,2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⒉備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1,8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原審抗辯意旨:
㈠、合約書清楚載明是在印尼交貨的,我是賣方,後來是秦翊勝先生與代表上訴人的 陳清陽 協議,上訴人回來也有另外叫秦先生另外一批貨,依契約我是在印尼交貨了;契約寫得很清楚,在印尼有現場驗貨,我們是無瑕疵,也沒有協議,驗貨時當場拿出來退冰、驗貨,上訴人的陳清陽先生驗貨重量都沒有問題。
㈡、當初在印尼驗貨沒有瑕疵才裝貨,從印尼驗貨回來,就是陳清陽與秦翊勝開始對帳,陳清陽也託秦翊勝幫忙買貨裝在一起,怎麼可以回來有問題也要算我的。
㈢、聲明:⒈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補稱:
㈠、本件兩造於台灣交貨時,因貨物瑕疵,上訴人隨即將貨物退還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隨即將貨物領回,倘若雙方並無合意針對契約後續為協議,則被上訴人何須將貨物領回。況查,本件雙方退回貨物合意退費情事,亦有其他人證在場。
㈡、對於被上訴人抗辨所為之陳述:爭執事項中關於單價問題,因為原本談好不含運費是採C&F,後來變成我們要先付款且含運費即FOB,對方才願意出貨,所以單價的金額才會分別主張145元、207元。而且當初在百味鮮談好貨款的6%,回來我們開始計算金額,才會加計運費得出上開單價金額。
㈢、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20,2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上訴,除援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資為抗辯外,補稱:
㈠、依照合約約定,於印尼驗貨交貨付款,船運委由秦翊勝安排貨物運輸到台灣(陳清陽先生也知情),因故船運出貨日期有延後,此是秦翊勝與陳清陽協調好並由陳清陽答應才延後出貨。此協議經雙方同意後才匯款裝櫃出貨,裝櫃前亦是由秦翊勝與陳清陽直接接洽,核對數量金錢無誤後才裝櫃,不知為何有爭議要針對被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未與陳清陽先生有達成過協議,為什麼要被上訴人履行協議。秦翊勝第一次開庭時也證明他跟陳清陽所談的內容並未代表被上訴人,陳清陽只單方面認定秦翊勝代表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是後來才加入群組協調,但之後也沒談成。陳清陽所提之履行協議是為何?
㈢、印尼驗貨後運輸由秦翊勝與陳清陽兩人談妥決定,陳清陽又委託秦翊勝另外購買產品一併裝於貨櫃內,貨品是由秦翊勝裝入與陳清陽對帳後匯款同意裝櫃。全部所裝物品,被上訴人不了解。陳清陽提出問題時,秦翊勝也有說要處理,況且貨到台灣當天他們兩人有相約到現場勘貨,之後又說 包冰 問題,為何又要被上訴人負責處理?
㈣、剝皮花枝退貨問題,被上訴人是受秦翊勝委託幫忙處理,並且也與秦翊勝對完帳處理好貨款,況且陳清陽亦知道他跟秦翊勝對帳剝皮花枝退貨之事,為什麼又把責任歸咎於被上訴人。
㈤、陳清陽所提之原料花枝與剝皮花枝與被上訴人當初與他們簽約之金額數字不同,合約內容原料花枝140元/公斤,剝皮花枝202元/公斤,而陳清陽所提之數字:原料花枝145元/公斤,剝皮花枝207元/公斤,為何每公斤會多出5元?
㈥、綜上所述,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非有理由。並聲明:⒈上訴駁回。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6年5月21日針對冷凍花枝簽立系爭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總價金為1,406,042元,契約內容如該買賣契約書所載。
㈡、系爭買賣契約之交貨地點為印尼,上訴人委託訴外人陳清陽驗貨,被上訴人由訴外人秦翊勝代表驗貨,驗貨當時上訴人並未對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主張有瑕疵。
㈢、待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運抵台灣後,上訴人主張貨品包冰率過高、重量不足、剝皮花枝608.8公斤不新鮮等瑕疵。
㈣、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清陽、訴外人 蔡億昇 、被上訴人、秦翊勝有在高雄百味鮮食品工廠商討買賣標的瑕疵處理事宜。
㈤、訴外人陳清陽與訴外人秦翊勝有為本院卷一第149頁至第15
5頁之微信對話。
㈥、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陳清陽有為本院卷一第159頁至第177頁之微信對話。
㈦、系爭買賣契約之剝皮花枝608.8公斤已由被上訴人取回。
六、本件爭點
㈠、訴外人秦翊勝是否有權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商買賣標的瑕疵退貨及退款事宜?
㈡、被上訴人是否自行或由訴外人秦翊勝代理與上訴人達成下列合意(下稱系爭協議):
⒈虛報部分:
應退公斤數:
①6,793公斤0.06=407.58公斤(雙方合意退6%)②269箱0.5公斤=134.5公斤(原料短少虛報)總共
407.58+134.5=542.08公斤。③每公斤原料145元(被上訴人主張原料140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167.76元。
④應退款額:542.08公斤167.76元=90,939元。
⒉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剝皮花枝公斤數608.8公斤。
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元(被上訴人主張合約記載應為202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229.76元。
應退價額608.8公斤×229.76元=126,063元。
⒊原料退貨部分:
原料退貨公斤數20公斤。
退貨合意每公斤價額160元。
應退價額3,200元。
⒋應退價額合計:90,939元+126,063元+3,200元=220,202元。
㈢、上訴人之上訴有無理由?
七、本院之判斷:
㈠、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原審判決理由欄之記載,除與本院後述之意見相牴觸者外,均為本院所認同,並予引用,不再重複敘述。
㈡、上訴人主張兩造有達成系爭協議,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證人蔡億昇於108年5月1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結證稱:「
(你跟上訴人之間有無生意往來?)之前有螃蟹買賣。(合作了多久?)一年多。(現在還有無生意往來?)沒有。(你跟被上訴人之間有無生意往來?)沒有。(106年5月間,上訴人跟被上訴人之間有簽立花枝的買賣契約,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知道。(花枝買賣契約裡面除了花枝以外,還有其他原料?)沒有,只有花枝買賣而已。(這件事情你為什麼會知道?)因為是我介紹他們認識的。(他們去印尼驗貨的時候你有無去?)有。(機票錢是誰幫你墊付?)被上訴人先墊付。(後來機票錢有無給被上訴人?)沒有,因為他們之間有爭議,上訴人說要幫我墊付,因為他們之間還有金錢還沒有處理完畢。(兩造間的花枝買賣你為什麼會一起去印尼?)因為我是介紹他們認識的,陪同他們過去看貨。(驗貨的時候是抽驗還是全部都驗?)抽驗。(有無當場退冰?)沒有,只有拿貨出來看而已。(當時有沒有發現貨有無什麼紅紅的或是不新鮮的情形?)在印尼的時候沒有發現。(後來兩造發生爭議說對包冰率兩造認知不同及花枝是不是腐敗損壞有爭議,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知道。(有請你一起去協調怎麼處理?)他們有拜託高雄一間加工廠,然後在加工廠那邊當場退冰,秤重量。(你說的是百味鮮食品工廠?)對。(在百味鮮食品工廠的時候你有去?)對。(當時還有誰在場?)百味鮮的老闆,被上訴人還有他印尼的合作人即秦翊勝。(退冰以後的結果如何?)退冰以後的結果少了快兩成,如十公斤退冰下來剩下八公斤多。(你說的這次在百味鮮協調大約在何時?)日期沒有印象,當時的情形有印象。(是否知道是前年六月還是七月?)不記得。(後來對包冰率有爭議,雙方有無協調出結果?)後來雙方再協調,這中間我就沒有插手了,因為買賣雙方都有到場,他們就自己協調。(他們有說要合意退百分之多少的價款?)好像有聽到說退百分之六。(雙方對退百分之六兩邊都同意?)我不了解,我不知道他們雙方有無達成協議。(當時的情形如何?你在何種情況下聽到百分之六?)退百分之六是他們從中間抓取的,因為基本的包冰率是多少,相隔差了百分之十五,買方說不然取中間的數字,就請他們退百分之六。(被上訴人有無同意?)他有沒有同意我不曉得,我沒有聽清楚他們有沒有同意,我是聽說他要求他退百分之六。(有無具體算退六%是要退多少錢?)沒有,因為買賣金額是他們雙方喬定,確實的金額我也不知道多少。(當時在退冰以後雙方對剝皮花枝的品質有無爭議?)剝皮花枝不是賣方要全部拿回去,賣方要全部吸收拿回去,因為他們買賣的時候是說原料,不是說剝皮的,剝皮的算加工過的。(在百味鮮的時候兩邊有無同意賣方把剝皮花枝全部自己載回去?)還沒有退冰之前就有說剝皮的要全部收回去,還沒有在百味鮮的時候就有協議過了,剝皮花枝要退還給賣家。(有無說退貨以後賣家要退還多少的價款?)他們自己私底下聯絡,我不了解。(你怎麼知道雙方有說好剝皮花枝全部要退給賣方即被上訴人?)因為我都有跟上訴人聯絡。(上訴人跟你講的?)對。(被上訴人有無跟你講他願意把剝皮花枝全部都載回去,然後退價款?)後來我們就沒有跟他聯絡,因為機票問題雙方就鬧得不愉快。(除了剝皮花枝以外,在百味鮮工廠的時候,就原料花枝兩邊有談到要退貨的問題?)原料的部分他們是要求補足退冰不足的部分斤數,例如花枝原本是十斤,退下來剩下八斤,基本退冰率是五%,要求補足不足的十五%。(有無談到具體的金額?)沒有。(這部分兩造都有同意?)那天是要證明花枝的重量多少,後續要談退錢還是怎樣是他們後來私底下談,那天只是要證明重量。(依上訴人的說法,他們發現花枝品質有低劣的情形,雙方約定每一公斤以160元計算,退貨20公斤,所以被上訴人要退還上訴人3200元,是否如此?)我不了解,因為當時在那邊是他們在那邊討論,我是跟百味鮮的老闆在那邊聊天,他們談他們的,我跟老闆聊天,他們之間談的價錢我不太了解。(百味鮮的老闆有無仔細聽他們在談什麼?)沒有,因為我跟老闆在那邊聊天。(當時被上訴人有無說日後有什麼問題就叫上訴人跟秦翊勝談?)對,他現在就推託責任給秦翊勝。(當時在百味鮮的時候,被上訴人有無說日後有什麼問題就請上訴人跟秦翊勝談?)沒有聽清楚。」等語(本院卷一第262頁至第268頁)。
⒉證人秦翊勝於108年9月25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結證稱:「
(請問證人,你是負責供貨給被上訴人?)不是,只是他們在聯絡本件交易的時候我人剛好在印尼,我算是仲介,協助在中間聯繫,實際供貨的是在印尼當地的廠商。(為什麼被上訴人會說你是他貨品的上游?)他當初應該是說,他接到這些訂單,他跟我聯絡,詢問我能不能買到這些東西,透過我跟當地的廠商聯絡,我在當地也沒有工廠。(賣這批花枝等海鮮,供貨商到底是印尼當地廠商?還是台灣的廠商?)印尼的廠商,不是我。(你跟林瑞祥是什麼關係?)當地我們有另外合夥一些生意,我也在當地有把一些漁獲交給他。(後來這批貨運抵台灣之後,上訴人公司認為有瑕疵,雙方前往高雄的百味鮮食品工廠協調,當時你在場嗎?)有。(上訴人公司是派陳清陽到場?)我跟陳清陽都有到場。雙方所有的人都有到場。(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也有到場?)有。(此外,到場的還有百味鮮的老闆、蔡億昇?)是。(大家在這邊談的時候,有沒有提到貨品包冰率太高,要退百分之六的價款給上訴人公司?)實際要退多少要看當初的談話內容,我那時候是表示後續還有什麼問題上訴人公司應該要直接找被上訴人,畢竟是他們簽合約的,我只是願意在中間協助。(上次蔡億昇證述,他說他有聽到協商中提到包冰率太高要退6%價款,證人有何意見?)其實這個當下,也不是用講的就可以換算,海鮮這種東西含水量很高,放越久水分退出來就會更多。(當下到底有沒有提到6%這個百分比?)當下有說要退款,但是要退多少比例我記不起來。(當下有提到剝皮花枝退貨的事情嗎?)有。(被上訴人有沒有承諾剝皮花枝要全部退貨?)我沒有記清楚。(有沒有談到其他原料退貨的事情?)所有的品項就只有花枝跟剝皮花枝,應該沒有其他東西。(這次在百味鮮討論的時候,是幾年幾月的事情?)我不記得了。(【提示本院卷一第149頁微信對話紀錄予證人】這是證人跟陳清陽的對話?)對。(這份對話是在去百味鮮之前?還是去百味鮮之後?)去百味鮮之後。(為什麼證人會提到6%一毛不差的退給上訴人公司?)當初這些對話是在百味鮮之後,那時候已經討論,當時討論6%確認,但是應該有跟陳清陽另外提到,要請蔡億昇另外要提出公開道歉,但後續情況我就不是很清楚。(當時被上訴人願意退6%價款,只是還需要蔡億昇公開道歉?)對。(為什麼都是證人跟陳清陽談,不是跟被上訴人跟陳清陽談?)因為他們兩個已經談得很不愉快,雙方打電話就互不接,傳訊息也是互不回,所以就變成是我在中間協調溝通。(【提示本院卷一第149頁、第177頁】這分別是2017年7月13日、2017年6月6日的對話紀錄,在2017年6月6日被上訴人與陳清陽的微信對話裡面被上訴人提到「好的,你和秦先生談好就OK囉」,這是被上訴人有授權給你,讓你跟上訴人公司談這件事情嗎?)當初在百味鮮談好是6%退款還有剝皮花枝退貨,還有我知道要請蔡億昇公開道歉,除了這兩件事情之外,我就不清楚了。(後來剝皮花枝有沒有載走?)有,被上訴人有將剝皮花枝載走。」等語(本院卷二第34頁至第37頁)。
⒊由上開2證人之證述,可知二造會同證人蔡億昇、秦翊勝至
高雄百味鮮加工廠協調的時候,兩造僅原則達成冷凍花枝包冰率過高退款6%,及剝皮花枝退還被上訴人之共識,至於具體退款如何計算,則尚未達成協議。此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08年9月25日當庭表示:「上面爭執事項單價的問題,因為原本談好不含運費是採C&F,後來變成我們要先付款且含運費即FOB,對方才願意出貨,所以單價的金額才會分別主張145元、207元。當初在百味鮮談好貨款的6%,回來我們開始計算金額,才會加計運費得出上開單價金額。」等語(本院卷二第41頁),益徵兩造於高雄百味鮮加工廠時並未具體達成系爭協議。
⒋證人秦翊勝與上訴人方代表陳清陽於106年7月13日前雖以
通訊軟體對話稱:「(秦翊勝:事情一定會處理好,剝皮花枝明天載走,退費的6%我也一定一毛不差的退款到你的戶頭,但是只麻煩你在我們這邊的事情都處理好後,加入那個群組把蔡先生之前造成的誤會解釋清楚,並說明誤會的地方即可。畢竟總是要有雙方當事人直接說明最直接清楚。陳清陽:你說的話就是 阿祥 的意思嗎?秦翊勝:是的,我有跟阿祥說了在這個群組討論的事情就直接確認即可。」(本院卷一第149頁),然上開對話仍未談到退款之重量、每公斤退款金額及總金額。其後於106年8月11日上訴人方以通訊軟體表示:「報關稅金193654+拆櫃6000+借牌16000共215654/9474=一公斤22.76元。剝皮608.8公斤207元+22.76=229.76。608.8×229.76=126063元。原料0000-0000=6793。原料6793公斤=145元+22.76=167.76。一箱10.5公斤=269箱×0.5公斤=134.5。原料兩件箱10公斤×16
0=3200元。6793×0.06=407.58+134.5=542.08公斤×
167.76=90939元。總數90939+126063+3200=220202元。」(本院卷一第161頁),應可認定上訴人當時始提出退款之具體重量、金額及算式,然被上訴人回覆稱:「剝皮不是202元/kg原料不是140元/kg,上次不是有跟你提過了嗎,怎麼會變成207和145為什麼各加了5元。還有可以麻煩報關單可以傳給我們看嗎?我們要核算一下。要了解貨值是多少稅金才有辦法算,謝謝!我只知道這些,其他等 小秦 跟你對,我這沒數量單。」足見當時兩造對退款金額仍有爭議。
㈢、參酌上開證人證詞、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當庭之陳述及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認兩造於高雄百味鮮工廠協談時及其後續協談期間均尚未具體達成:
⒈虛報部分:
應退公斤數:
①6,793公斤0.06=407.58公斤(雙方合意退6%)②269箱0.5公斤=134.5公斤(原料短少虛報)總共407.58+134.5=542.08公斤。
③每公斤原料145元(被上訴人主張原料140元)+每公斤運費22.76=167.76元。
④應退款額:542.08公斤167.76元=90,939元。
⒉剝皮花枝退貨部分:
剝皮花枝公斤數608.8公斤。
每公斤剝皮花枝價額207元(被上訴人主張合約記載應為202元)+每公斤運費22.76元=229.76元。
應退價額608.8公斤×229.76元=126,063元。
⒊原料退貨部分:
原料退貨公斤數20公斤。
退貨合意每公斤價額160元。
應退價額3,200元。
⒋應退價額合計:90,939元+126,063元+3,200元=220,202
元之系爭協議,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履行協議,即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協議退款220,202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蔣得忠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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