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秉承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戒執更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秉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吳秉承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70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並於同年月13日確定;編號14至1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20日,以
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並於同年9月11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年11月之範圍。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即符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重定執行刑狀1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依上揭說明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是聲請人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附表:受刑人吳秉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6日│99年9月25日│99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914號│度偵字第5788號、第5919│度偵字第5788號、第5919││││號、第6291號、第6292號│號、第6291號、第6292號││││、第6293號│、第62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294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100年1月12日│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虎簡字第294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決├───┼───────────┼───────────┼───────────┤││確定日│100年2月8日│100年4月29日│100年4月29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予未成│(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年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6日│97年12月14日│97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5788號、第5919│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號、第6291號、第6292號│號、第1526號│號、第1526號│││、第62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100年4月14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0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100年4月29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月。│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0日│97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號、第1526號│號、第1526號│號、第152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月2日│97年10月10日│97年12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號、第1526號│號、第1526號│號、第152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實├───┼───────────┼───────────┼───────────┤│審│判決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99年9月1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3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月。│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轉讓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4日│98年11月24日│99年3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案號│度偵字第785號、第1208│年度偵字第759號│年度偵字第759號│││號、第152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99年9月13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2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判├───┼───────────┼───────────┼───────────┤│決│確定日│100年6月3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撤回上訴)│││├─┴───┼───────────┼───────────┼───────────┤│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戒執更字第6號│1年度執字第2175號。│1年度執字第2175號。│││。│②編號14至18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4至18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1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7│月。│月。│││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2日│98年12月2日│99年3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59號│年度偵字第759號│年度偵字第75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決├───┼───────────┼───────────┼───────────┤││確定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101年9月1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2175號。│1年度執字第2175號。│1年度執字第2175號。│││②編號14至18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4至18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4至18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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