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翁啓 浤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姓名「 翁啟 浤」之記載應更正為「 翁啓浤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因債權人誤繕,致有如
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