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啟群運搬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松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洪加芳┌───────────────────────────────────────────────┐│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啟群運搬機械有限公司│106年11月28日││162,900元│CL0000000││││朱松根││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