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81號原告 賴力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