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債權人興國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債權人興國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清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興國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林清淵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