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基 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罪嫌重大,且偵查中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7日執行羈押,復於100年9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上開妨害性自主罪犯嫌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被告應有再次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應自100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