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德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德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